问题的起因是看到一种很奇怪的写法: 结构体 A 实现了接口 B,其中一个接口 B 嵌套了接口 C、D,另外有一个方法 Fun(),B 的引用是 b。 b.(interface{ Fun() }).Fun() 这里调用的是结构体 A 的方法 Fun()。
这里的问题就来了,这种写法比较奇怪,但是好歹算是正确的。如何保证它的正确性呢? 放在 Java 里肯定不行,因为 Java 是有类继承的,类的类型可以在子类父类间转换。这种写法只能在 Fun()只有一个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正确性,然而 golang 其实也是有重写这个概念的。
查了一下发现,类型断言 v := varI.(T),其中 varI 只能是接口。或许是因为这个机制从而保证了上述写法的正确性。
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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