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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vo 本条明确了第三方组织或个人发布网络安全漏洞信息的原则和要求。
网络漏洞信息发布不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企业安全和用户安全。本条的直接上位法条文依据为《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规制内容沿用了《漏洞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 5.5 条的思路,包括网络安全漏洞发布对象、发布方式、发布的原则要求和发布的具体要求四点。
第一点,发布对象,第三方组织或个人,即开展漏洞检测、评估、收集、发布及相关竞赛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点,发布方式,通过网站、媒体、会议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主要指向公开发布的形式。
第三点,发布的原则要求,遵循必要、真实、客观、有利于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原则。漏洞信息涉及的目标对象、风险情况描述等应真实客观,不得发布虚假、容易引起误解和恐慌和用于打击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目的等的网络安全漏洞信息。
第四点,发布的具体要求,包括“三不得”和“一同步”。
“三不得”规范了发布时间、发布的真实客观性和发布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发布时间要求,不得在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向社会或用户发布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之前发布相关漏洞信息。该项要求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相关联,参照了《中国互联网协会漏洞信息披露和处置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漏洞披露和处置自律公约》”)第十一条适时披露原则的精神,但对具体时间节点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探讨的点在于,该项似乎隐含如果该等漏洞信息无需用户或相关技术方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可以不向社会或用户发布,由此也能限制第三方组织或个人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漏洞信息;
第二,发布的真实客观性要求,沿用了《漏洞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5.5.1b)条和《漏洞披露和处置自律公约》第十一条客观原则要求的思路,漏洞信息涉及的目标对象、风险情况描述等应真实客观,不得将漏洞潜在风险作为网络攻击事件进行发布和诱导,不得刻意夸大漏洞的危害和风险,避免引起媒体舆论和社会公众的误读和恐慌;
第三,发布内容要求,沿用了《漏洞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5.5.1c)条的思路,旨在防止为相关漏洞被违法违规利用提供帮助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这里的“专门”的限定是否有必要?实践中有多大概率会专门发布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方法、程序和工具?。
“一同步”,即同步发布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意味着在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发布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之外,漏洞发布者也需要发布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未决问题在于,漏洞发布者发布的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是否可以与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发布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保持一致?还是需要提出同等保护效果或者更有效的修补或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