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学法律的,纯属互联网搬运工,看看以下信息是否有帮助。
1 、首先,应该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检发布了一系列的指导案例,基本上都需要满足“( 1 )你侵入 /破坏了受害者的设备( 2 )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失”。如果你开发一款软件,在消费者知情的前提下对其设备进行了修改并且未造成损失,则不属于该罪。而对于商家一方,并未侵入他方设备 /计算机系统,所以也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10/16/c_1121809841.htm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qwal/qwalDetails?id=ff8080816c22fc85016cd5fdd14d0ddd2 、此软件的法律风险可以参考“广告屏蔽软件”的法律风险。这两者具有高相似度:( 1 )都是修改用户端设备;( 2 )都是用户主动使用、完全知情;( 3 )都对第三方(商家 /广告平台)造成了损失。
这方面已经有一些判例——“2008 年的迅雷诉超级兔子案”、“2011 年的扣扣保镖案”、“2013 年的优酷诉金山不正当竞争案”以及“2014 年爱奇艺诉极科极客不正当竞争案”(来源:腾讯研究院)——但是法条上相对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界定。主要涉及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你作为软件作者不生产智能家居,但是并不一定代表你跟智能家居厂家无竞争关系,比如智能家居厂家律师可能认为“跨行业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利益并不局限于直接的经济收益,还包括潜在的竞争利益......比如消费者的'注意力'"。可能认为你抢走了他们的用户,以后会推出类似智能家居管理 app 业务,与智能家居厂家的某部分业务形成不正当竞争。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24 条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特别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可以适用原则规定予以规制。”相关佐证,在国内大量关于新型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判决中,也有迹可循。”(来源:腾讯研究院)
这一点上比较模糊——“可以适用原则规定予以规制”。所以,说明里面操作空间很大,南山必胜客赢面 100%。
综上,该软件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内相关案例尚不充足。但是面对大厂(南山必胜客),除非你的潜在收益很大、可以抵消你的法律成本,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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