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dfw
2021-04-16 17:52:48 +08:00
如果要抠字眼的话,“盗版”是“违反用户协议”的子集,盗版行为一定违反用户协议,但是违反用户协议不一定是因为盗版。
你举的例子可以简化为 1:授权状态不变,使用者状态改变。2:使用者使用 A 类授权渠道获得授权,并用于超出 A 类授权渠道所规定的业务。
如需要,可以再度简化为:商品的获取方式符合用户协议,但商品的使用方式不符合用户协议(或该使用方式未在用户协议中列明)。
“盗版”更多是口语化的说法,因此不完全等同于法律上讲的“侵犯版权”。wiki 里写到“Copyright infringement (at times referred to as piracy) is the use of work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 without permission for a usage where such permission is required, thereby infringing certain exclusive rights granted to the copyright holder, such as the right to reproduce, distribute, display or perform the protected work, or to make derivative works. The copyright holder is typically the work's creator, or a publisher or other business to whom copyright has been assigned.”
“盗版”的古典释义之一为“an act of robbery on the high seas”,也就是说我们在说“盗版”的时候通常指的是物品来之“不义”,既然获取时就是非法所得的,那么之后使用时更是非法使用的。在这种朴素解释下,楼主的例子不是“盗版”。
而其现代释义之一为“the unauthorized use of another's production, invention, or conception especially in infringement of a copyright”,这就引入了过程的概念,只要你任一时刻的使用方式损害了版权持有者的利益,那么就是盗版。
在实践中,版权持有者的利益有很多种,因此还需要看其具体规定是什么,让渡了哪些利益,保留了哪些利益,协议是否与其他法律(如合同法,广告法等)相冲突。不同行业因为其盈利模式、行业潜规则不同,保留的利益也不尽相同。
例 1:唱片业的版权规则很细致,一首歌、不同演唱者、不同次录音、不同次后期剪辑、不同次合集收录、不同次改编、不同次原作者修订都产生了新的版本,进而产生了新的权益,如果唱片公司较真,那就要每次都分别收钱。再加上国内音乐 app 的混乱情况,本论坛能用 100%符合用户协议的方式听歌的可能一只手可以数得过来。
例 2:日本漫画行业算是百花齐放,同时还有强大的同人文化,这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出版者和漫画作者的“默许”。日本人照样会在商品上写上“未经允许不得翻录、修改、贩售、传播×××××××”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同人作品是非盈利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全年龄作品出了 R18 同人,那么只要影响不大且只在非主流的、成人的渠道(主要是网站)传播,那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于对于部分盈利作品,如果只是在小渠道卖出极少量赚个几千日元饭钱,那也有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例 3:你在宿舍你舍友电脑上的 steam 玩了成百上千小时游戏屁事没有,但是守望先锋主播帮人开 30 个箱子就因为“共享账号”行为被禁播。
上述例 2 又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举报盗版行为(以及其他所有法律手段)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不必要噤若寒蝉,毕竟 99.99%的人连用户协议写的啥都不知道)。商人们为了自保,会把用户协议写得像字典一样,但是会影响他们赚大钱的往往只是关键性的几条,其他一些不痛不痒且举证困难的条款他们也懒得一一确认。就好象 IBM 工程师们开个 10000/h 的服务费不一定是因为他的服务值这么多钱,而是想要你找个专门且便宜的第三方服务商不要去烦他们。
因此我的结论是:个人用户的消费行为虽然千奇百怪,但大部分购买时合法、用法不一定合法的行为“不需要”被叫做盗版,你可以心安理得地使用那些商品 /服务,如果被发了邮件那就立刻停止使用行为。如果是针对个人或公司的商业行为,那就做好心理准备,也做好罚款和诉讼费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