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haijiang2019 N 为工作年限,不满 6 个月的算,0.5 年,满 6 个月的算 1 年,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N+1 )、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N 的计算)、四十八条( 2N )、八十七条( 2N 的来源)。
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也是很多人认为 “一个月工资” 是指 “合同工资” 的条款,很多 HR 也以此为据。
实际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 “工资” 的定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法》 并不止《劳动法》本身,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有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