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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rajine 律师要是不进行辩护,当一个解释发条的冰冷的状态机,那才叫失去人性
can't agree more,
而且我的 statement 动机恰恰来源于此。
1.3.
> 法律既没有天然的正当性,也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
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杀人、盗窃、损毁公共财产…… 大量的罪责都来源于道德的书面化; 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更是要主动参考普适道德观念来进行制定,它们都与统治阶级的意志无关,因为由任意阶级来进行统治最终都能制定出相似的条纹,这说明这些条文是人类的理性决定的,是先验的。这本来也是公理。
其实无论你怎么举例也好,其实都跟我一味的举例是一个效果,因为法律本来就不是单一来源的产物,是复合了多种标准生产的。 所以 this is not the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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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我并非在 argue 程序正义和辩护的正当性,我是要指出辩护(尤其是重刑犯,乃至证据确凿的死刑犯)这件事是正义与私欲混合的复杂过程,不能以崇拜程序正义为目的来宣扬程序正义。更不能把这种混合性质等同于正义性。
在重刑犯的辩护案例中必须要认识到律师往往会使用他自己的正当性和权利来使嫌疑人逃脱惩罚,比如我给出的例子。
我想逃脱惩罚这个说法应该够清晰了,你不会再想( you probably wont')争辩死刑和缓刑的度量关系。
普通人认识法律有两个过程,第一轮出自朴素的直觉:坏人就该接受惩罚。
这个直觉会受到来自「绝对正义不可实现」的挑战: 定义坏人是个困难以至于甚至不可能成立的过程,所以与其追求天然的绝对性的正义,能首先把握的是程序上的正义。
然后就是第二轮: 司法系统应该是程序正义的。
但请注意,遵循程序正义的系统离真正的绝对正义还差得远,我们绝不只把践行程序正义当做终点,它仅仅应当是个判定正义的起点。 完美实现程序正义的结果正是,法律文书和辩护者构成一个状态机,司法程序和审理按照条件表进行转移。假如信奉这个标准,然后认为律师(讼棍)就是可以拿钱挑刺为恶人开脱,他这是正当的——不对!他的做法只是由于法律和程序的局限性无法被禁止,不代表他正义!
#81 的这个问题:
你觉得律师为重刑辩护的通常做法是——
- 寻找法律文书的字义漏洞
- 寻找调查不清的线索
是一个很好很浅显的、可实现的、高于程序正义的道德性正义:我们认为律师为嫌疑人辩护时应当遵循原则 2 ,寻找证据链和定罪推定不稳固的点;而不应寻找法律文书释义漏洞,用定义域与实行域的差来作为辩护意见 —— 其实陪审团本来就是用来干这个的,用公众认知决定的实行域作为释义标准,只是国内司法做不到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