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949
2023-11-29 08:27:22 +08:00
1 、目的是好的。不能因为技术不完备、方案不完善就去否定“善意”。当然,企业推出各种产品服务都是为了盈利,但在这过程中但凡有一点人性关怀、社会责任都应当给予肯定。
2 、技术和方案都有待完善,从安全学的角度考虑,一要做双向安全、二要做前向安全、三要做中间人防范。
3 、还需要政策引导,但是从外卖、网约车等等发展历程来看,实际上新业态新模式政策肯定具有滞后性(元宇宙、区块链啥的政策倒是花活挺多。。。)。但不管怎么说,涉及大规模公民、经济数据处理方式的创新,不可能没有政策的接入。
4 、为解决中间人问题,以及各家电商、各家快递互通的问题,最后模式很可能还是需要类似 CA 这样的模式。其实在 17 、18 年的时候我就提出过“个人信息平台”的概念,将个人信息的收集、存管、使用授权、隐私化使用方案提供的权利责任从业务服务商(电商、快递等)剥离出来。一方面利于个人信息保护,另一方面利于中小业务服务商降低采集、维护这些数据的成本(这点倒是会动大服务商蛋糕),第三方面也利于促进数据的快速打通。算是一石三鸟了,肯定会有实现上的具体问题,但大的路子应该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