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以前也翻译过几篇技术文章,翻译技术文章的好处就是不用对文章内容负责,但是自己写原创技术文章,好像还是头一次,用几个小例子说说 JavaScript 事件处理几个坑 ,大家看看吧。
PS:发在了 medium 上面,也没有装 x 的意思,就是因为想用 jsfiddle,国内博客系统,和我自己个人博客都不支持。 PS2:拖延症也是挺严重,这篇可能写了有将近两个月,断断续续,总觉得理解的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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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jtou 2017-07-23 16:57:42 +08:00 via Android
打不开是什么鬼? js 和 php 在 V 站不是很受待见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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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jtou 2017-07-23 16:58:50 +08:00 via Android
哦,看了 URL 才知道要放云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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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ourage 2017-07-23 19:39:24 +08:00 via iPhone
已经很棒了,自己也很想写博客,拖了三年还是没去写。时间都拿来看视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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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More 2017-07-23 20:49:2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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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olve OP @LioMore 嗯,收了,其实我以前用 markdown 的,只是这次用 medium 没有 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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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xbc 2017-07-30 06:54:42 +08:00
和楼主探讨一下
「结论:在 addEventListener()和 removeEventListener() 所有参数( event,Handler,useCapture )全部一致的情况,且第二个参数非匿名函数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同一个事件处理程序。其他情况,都不能认为是同一个事件处理程序」 我觉得,判断为同一事件处理程序的关键,并不是 Handler 是具名函数,而是要求两次的 Handler 指向同一个对象。只要是同一个函数对象,不管是什么形式,都认定为同一事件处理程序。 所谓同一个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 一个全局函数对象 2. 一个局部具名函数对象,在第一次被指定为 Handler 后,一直没有销毁,直到第二次被作为 Handler 3. 一个匿名函数,以某种方式把其指针保留下来,并被第二次作为 Handler 无论是多次监听认定为同一个 Handler 而只触发一次,还是监听后能否正确移除监听,判断标准都是这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