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2EX = way to explore
V2EX 是一个关于分享和探索的地方
现在注册
已注册用户请  登录
HUshPls
V2EX  ›  职场话题

试用期外包项目组换城市,被裁有补助吗

  •  
  •   HUshPls · 2021-02-24 09:02:22 +08:00 · 2192 次点击
    这是一个创建于 1367 天前的主题,其中的信息可能已经有所发展或是发生改变。

    一时糊涂入职了外包公司,并且还不是当地的公司,是项目当时挪到本地了就在本地招聘,试用期 6 个月,4 月底才能转正,但是项目目前要回到原来的城市,现在面临被裁,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来说是能拿到赔偿的,因为不是我个人的问题,但是还是有些心里没底,有老哥能给点儿经验吗

    11 条回复    2021-02-24 13:28:24 +08:00
    nancheng911
        1
    nancheng911  
       2021-02-24 09:08:58 +08:00
    这也太坑了,白嫖劳动力啊
    Tumblr
        2
    Tumblr  
       2021-02-24 09:10:29 +08:00
    试用期也是合同期内,可以拿半个月(提前 30 天通知你)或 1.5 个月(让你立马走人)补助。
    lagoon
        3
    lagoon  
       2021-02-24 09:11:16 +08:00
    没经历过。具体要看合同怎么签,约定的工作地点怎么写。
    一般来说都是写某某城市,那么跨市可以不接受,但市内得接受。这样。
    ToxicPorridge
        4
    ToxicPorridge  
       2021-02-24 09:11:36 +08:00   ❤️ 1
    有的。之前我仲裁过,各类情况律师和我科普了。在你的劳动合同上,有写工作地址,即使没有,也可以证明你的常用办公地点。劳动法是非常完善的、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很难能钻到空子。试用期、换城市都不影响仲裁,仲裁有效期一年,心情好的时候可以一起搞他们。另外,可以试着使用法律援助,一个下午提交下各类文件,然后律师帮你们搞,你们等着开庭就行。有什么问题可以问我,我尽量解答
    HUshPls
        5
    HUshPls  
    OP
       2021-02-24 09:31:39 +08:00
    @ToxicPorridge 谢谢老哥
    HUshPls
        6
    HUshPls  
    OP
       2021-02-24 09:32:11 +08:00
    @nancheng911 就是啊就搞的人很气才 4 个月,但是主要也是甲方决定换城市
    HUshPls
        7
    HUshPls  
    OP
       2021-02-24 09:33:08 +08:00
    @Tumblr 嗯对的我找到的法律条文也是这样写的
    sdc6882278
        8
    sdc6882278  
       2021-02-24 09:54:26 +08:00
    请看下此 up 主的维权视频,里面解释的很清晰以及如何进行法律操作。
    https://space.bilibili.com/11130880?spm_id_from=333.788.b_765f7570696e666f.2
    492
        9
    492  
       2021-02-24 10:37:52 +08:00 via iPhone
    记得是企业试用期内解雇只需要提前 3 天 而且解雇只需要举出你不适合这个岗位 无法胜任就行了 通俗点讲试用期被裁了就裁了 同理 你试用期觉得公司不合适 提前 3 天提出就可以离职了
    FloatLost
        10
    FloatLost  
       2021-02-24 11:35:50 +08:00
    我也记得试用期被裁是没有赔钱的,跟楼上说的一样,其它的就不知道了。不过还是咨询下,去劳动仲裁吧,跑几趟路,时间长一点,说不定还能拿到点赔偿。
    ToxicPorridge
        11
    ToxicPorridge  
       2021-02-24 13:28:24 +08:00
    @492 不是同理,劳动人享有权利,而用人方理应承担更多责任,二者不是对等的。
    @FloatLost 别把人忽悠瘸了,是有赔钱的。

    用工方提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要公司进行证明的,谁主张谁举证,并且很难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而公司的这种更换劳动地点这类伎俩,显而易见是一种耍赖手段,仲裁员对这种大规模的利益侵犯、造成用工恶劣影响的情况自有公判。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对对方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 3 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

    我去翻了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HUshPls 没什么大不了的,多录录音。有同事就和同事一起,仲裁既不困难,也不丢人,让他们见识下劳动合同法的铁拳。
    关于   ·   帮助文档   ·   博客   ·   API   ·   FAQ   ·   实用小工具   ·   3765 人在线   最高记录 6679   ·     Select Language
    创意工作者们的社区
    World is powered by solitude
    VERSION: 3.9.8.5 · 23ms · UTC 05:11 · PVG 13:11 · LAX 21:11 · JFK 00:11
    Developed with CodeLauncher
    ♥ Do have faith in what you're do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