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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w #38 这几段,个人感觉好像也没解释「算法的本质」啊。
赞同大部分描述事实的内容(比如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对一些人(尤其收入超过基本免税额度的人)而言是一种优惠;这是一种临时性政策;未来可能不再有这种选项,全部按新税法纳入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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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试图接受你的解释,我仍有几点不能理解:
1. 首先按照你的解释,这里的所谓「速算扣除数」是「象征性地」「为了平衡」给出的,并没有严格数学意义。至少,它和个人全年综合所得税率表里面的那个「速算扣除数」(这个我是理解其数学意义的)还不一样。那么首先两个不一样的概念用同一个名字就有误导人之嫌。
2. 「宁可造成 bug 也要给个速算扣除数」—— 如果这个「 bug 」指的是税后奖金的跳变的话,那么「扣除数」并不是造成 bug 的原因。显然,如果不考虑扣除数,算法其他部分不变,即 36000 全额按 3% 计税,36001 全额按 10%,本身就有这个「跳变 bug 」。
3. 你的帖子没有说为什么选择了 210 、1410 、2660…… 这些数学上难以解释的值。只能解释为「税务系统里的专家拍脑袋」么?
4. 总体感觉 #38 之贴文,除了强调「历史/平衡/权衡/专业/不要质疑」等词汇之外,并未提供*具体*、专业而有说服力的解释,或给出参考文献/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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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既然你说(#42 )对财税一知半解/哗众取宠的人才会认为这是 bug ,我们在此引用一篇《上海注册会计师》杂志文章,说明财税界的人也难以解释这个问题:《年终奖发放中的无效纳税区间陷阱及其成因——兼议国税发[2005]9 号文》
https://www.shcpa.org.cn/journal/getJournalView.do?aid=755> ... 由此可见,无效纳税区间的产生是国税发[2005]9 号的起草者在制度设计时的重大疏漏,简单地把按月计征工资的简便运算所用的速算扣除数用到了已经扩大了 12 倍的年终奖的计算上去了。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修改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以实现国家、个人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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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无效纳税区间的出现,是税收制度设计上的一个疏漏,适时修改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是恰当的。
> 但是,修订任何制度政府机关都有一个全局的考虑和必要的流程。作为纳税义务人,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缴纳税金。如果继续按照国税发[2005]9 号计征 2011 年度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在选择年终奖筹划时,应尽量选无效纳税区间的下限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