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觉得保护知识产权,该不该为某些情况开绿灯?

2015-02-03 17:33:33 +08:00
 publicID123
瑞士诺华公司研发了“诺华格列卫”,让慢粒白血病患者可以延续生命。但此药价格高昂,国内售价2w+人民币一盒。
印度不承认此类药品的知识产权(大概是这个意思),所以印度药厂在国内可以合法仿制此药。售价千元左右,现在价格已经降到了几百元。和正版药的疗效相似度在99%以上。印度为此承受了欧洲不少压力。
于是乎,很多国内患者设法购买印度防制药,但这种药在国内并不合法。
一位前往印度购药者被抓了。引发了巨大争议。
http://news.163.com/15/0114/02/AFSU7THF0001124J.html
http://news.qq.com/a/20141218/040904.htm
http://news.qq.com/original/jdrw/j27.html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陆勇目前已被无罪释放。甚至有人把他捧为英雄。
注意:相关法律并没有修改,其购买的“山寨药”也确实侵犯了诺华公司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陆勇在事实违法的情况下,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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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条回复
akfish
2015-02-03 18:24:20 +08:00
@laoyua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关于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可以简单的理解成违反刑法属于犯罪。
sumhat
2015-02-03 18:24:29 +08:00
不能因为没钱而去犯法。同类的情况还有医院应不应该为没有钱的人的免费看病,虽然一次两次会被认为是正义之举,但这种模式无法长久下去。如果新药都白菜价了,哪还有会有机构愿意再投入资金研发。
laoyuan
2015-02-03 18:31:27 +08:00
@akfish 嗯,学习,原来已经改掉了。
akfish
2015-02-03 18:34:03 +08:00
@publicID123 这并不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才禁止销售假药的,而是为了可执行性。
假药的定义说到底是看你有没有批文,有没有许可,以及你实际销售的产品、宣传是否与你审批时说的一致。你可以说你从国外弄来的药成分一致,但要以成分是否一致来判定是否为假药根本没有可行性。为什么说没有可行性呢?
如果只要出个没批文的药,就要先去做鉴定才能判断是不是假药,才能作为证据定罪,每年那么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消耗这么多人力物力去这么撸,你觉得靠谱么?
也许你也可以说,把鉴定的成本转嫁,比如让嫌疑人承担。于是这里又会导致不公正的发生,有的人付得起鉴定的费用,有的人付不起,结果就是王子犯法可以不与庶民同罪。

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根本就不是在药物监管这一部分里出现的。比如你开一家公司,公然销售山寨药物,你可以拿到药监局批文,生产销售,然后知识产权所有人发现了,告到你破产倒闭。这才是知识产权部分涉及的流程。
akfish
2015-02-03 18:44:25 +08:00
@9hills 当然嘛,逮捕并提起公诉只是说有犯罪嫌疑,是否定罪,量刑轻重是判决以后才能决定的。
陆勇的确就是销售了法律定义上的假药,所以到这里在程序上都是没有问题的,至于最后无罪释放的结果是否正义,以及这个程序在本身上有没有问题,就是见仁见智的了。
zkd8907
2015-02-03 18:50:48 +08:00
组织病人去印度治病应该是一种避规的方法。
2万块一个月的药买不起,去印度的机票应该还是容易一些。虽然比从印度直接代购药品回来成本高了一些,但是这样做无论在中国还是印度,都不会违反相关的法律。
9hills
2015-02-03 18:53:52 +08:00
@akfish 首先感谢补充资料,我看法条不认真。

不过一来情形比较轻微,处以拘役是不是就可以了。另外不营利得代购算不算销售,也存疑。

我觉得这个案子最好法庭上辩一辩,现在检察院撤诉了,法院也同意。但是没有说具体缘由,需要检察院公开解释下。
akfish
2015-02-03 19:11:24 +08:00
@9hills 法律条文定义是一方面,但往往只设定了一个量刑的上下限。具体定罪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要素就是酌定量刑情节,这个在刑法界一直有争议,原因就是具体执行的标准没有明文规定,往往都是来自于司法实践中的总结,这当中存在一定的可操作余地。
酌定量刑情节中就包含了上面讨论已经涉及到的犯罪动机,危害结果等方面。比如陆勇主要是为了降低救命的成本,药物在成分上也和真药一致,也不会带来人身伤害。所以即使检察院不撤诉,最后审判结果是无罪也不是没有可能。
但这样的程序,个人就觉得不是那么正义了,可解释的空间太大。说不定检察院也就是出于这样的原因,干脆撤诉不了了之。
wdhwg001
2015-02-03 20:00:55 +08:00
我觉得不仅要罚,而且要重罚。
一种药品的研发,就像一款软件,一款游戏一样,甚至要比这些困难的多。
想活下去和想玩游戏,想用软件一样都只是需求而已。
从这一点上看,贩卖盗版药品对研发者的打击非常大。
会有多少人,因为研发者没钱投入研发新的药品而死掉呢?
拿现在换走未来,又哪来的道德。
wdhwg001
2015-02-03 20:06:42 +08:00
对比盗版药和真药的成分区别就像用“盗版碟里有没有病毒”来衡量盗版本身的轻重罪一样可笑…
知识产权存在的意义不只是肮脏的钱,而是对辛劳,对人类未来做出的贡献的奖励,以及对更多的辛劳,更多的贡献的投资…
lingo233
2015-02-03 20:08:32 +08:00
研发的高昂成本不算你一句道德就能了事的,为了让更好的药物研发不要进行道德绑架。
Panic
2015-02-03 20:14:07 +08:00
生命无价,但生存有价。
错肯定是错的, 为了生存是没办法的事。
同意 publicID123 的观点,要知道感谢谁。
hjc4869
2015-02-03 20:21:20 +08:00
@wdhwg001 于是你的说法就是那些买不起的就默默地等着死掉,心里想“我少用一点盗版药,让后人有更多活命的机会,我好伟大啊!”
这跟软件游戏什么的真类似。
egen
2015-02-03 20:29:59 +08:00
这个案子,被抓最关键应该是这个:

到了2013年8月,陆勇还找不到愿意提供银行账号的患者,于是就在网上以500元一套的价格,购买了三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并使用了其中一张“夏维雨”开户的账号。
sanddudu
2015-02-03 20:33:05 +08:00
@hjc4869
你不用一款正版软件,会死吗?
你不玩一款正版游戏,会死吗?

虽然没有药那么严重,但是你使用了盗版软件或者游戏,一家公司可能因此倒闭,一个独立开发者可能因此放弃更新。

你可以继续用盗版的东西,但是因此嘲笑用正版的人,或者嘲笑即使用不起也不用盗版的人,你没资格。
ysz1996
2015-02-03 20:51:18 +08:00
虽然现实很悲伤,但错了就是错了,而且代购在中国出售未经审批的药物本身就是违法的
hjc4869
2015-02-03 21:24:22 +08:00
@sanddudu
我的电脑上不存在盗版软件,至少目前不存在。
我的电脑上不存在盗版游戏,至少目前不存在。

没错,我不用正版软件也不会死。
但是病人用不起药物,会死。

买不起正版药的病人,病死了,也买不起正版药,制药公司不会因此倒闭,换言之该倒闭的还是得倒闭。
如果我买不起一款游戏,我可以选择不玩,我不会死。(虽然PC上貌似没啥游戏真的“买不起”,只是看值不值得玩而已)

我不知道你们是怎么想的。把药物和游戏软件相提并论。
跟人生死相关的问题,能把它和 改善生活质量的游戏还有作为生产力的软件 混为一谈吗?

我曾经在知乎上破口大骂盗版软件的使用者,生产者,传播者
但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我没有资格发言。

我陈述一下我的观点:
我不支持“盗版药”,但是我认为这个话题并非“盗版软件”那么死板。

请问还有什么需要说的吗?
sanddudu
2015-02-03 21:35:19 +08:00
@hjc4869 我是在反驳 “这跟软件游戏什么的真类似” 这句话
两个是不一样的
Havee
2015-02-03 21:45:20 +08:00
违法不违法,是法院来判定的。
这里的讨论就个别能理智,其余全部是有罪推论。
这里应该要讨论的是程序的正义性,而不是利益绑架。

PS1:正义并非正确,正义有立场之分,正确只有对错之分,譬如印度法院认定瑞士诺华公司的专利无效,是对印度人正义的判决,但不是正确的判决。
PS2:所谓利益绑架,就是同情患者部分的人用道德绑架利益,与知识产权维护者的利益维护。
PS3:印度人的意愿认为生产该仿制药是对的,进而推动法院裁定瑞士诺华公司的专利无效,说明印度的法律是为印度人服务,无可厚非。
hjc4869
2015-02-03 21:46:16 +08:00
@sanddudu 我说这句话是反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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