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undred 感谢!!!
之前我一直觉得没有必要在网上跟人争论,所以当争论发生时我都是选择沉默的,即使沉默确实不是一个好的处理方式,有很多弊端。但是你的这一番话让我突然醒悟,我的沉默是对我自己和对方,甚至是讨论本身的严重的不尊重。
“讨论的目的是让双方都明白一些彼此不知道的事” 我会时刻铭记这句话,再次表示感谢。
----------------------------------------------------------------------------------------------------------------------------------
我重申一下我的观点,整件事报道的内容已经写很清楚了(我假设这个新闻报道的所有内容都是事实)
1/公司裁撤整个客服部门,许小姐正好在裁员名单中
2/因为许小姐是孕妇,所以公司需要单独和许小姐协商遣散费。
3/遣散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公司施加压力(让她坐门口)。
4/许小姐找到媒体要求曝光公司。
我的观点
1/公司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理是指常理,法是指劳动法)。
2/许小姐寻求曝光的做法是非常不适宜的,给了公司辞退自己的正当理由。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去仲裁(以她孕妇的身份,我想仲裁委很愿意积极处理这个事情)。
许小姐寻求媒体曝光后,公司完全可以用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个理由来辞退她,这一条是不归第四十二条管的。
@
Anhedonia @
northisland @
des 这一项使用了三个逗号,我想应该是表示并列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所以“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个可以单独作为辞退的理由。
3/这个事情不会对公司产生任何影响。
政府方面:企业没有违法,没有任何理由上黑名单。
消费者方面:消费者根本不在意(不知道)我的产品到底是哪个公司产的吧。
招聘方面:假设一下,你会因为一家公司之前有劳务纠纷就拒了 offer 么?况且这个都不是真正的劳务纠纷
4/这个帖子里大部分人都觉得企业无良,或者觉得孕妇应该被同情和照顾(恕我直言,这种说法属于严重的性别歧视),包括新闻的下方的评论更是清一色的口诛笔伐。企业遵纪守法还被口诛笔伐?(我说的是遵纪守法,没有说符合道德和人情)如果我是企业主,我会怎么想?等到一切都无法挽回了,企业不愿再雇佣妇女了才幡然醒悟,或者又开始骂企业无良歧视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