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h
2017-08-06 06:48:33 +08:00
不合理,给几个税收上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 〕 89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只要构成劳动关系,那么个税就应该按工资薪金还计算。
另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文件虽然没有直接对个税作规定,但是这里让企业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上扣除,那反推不可能再对个税方面又按劳务报酬来交个税。要不然同一个费用,对于支出方是工资薪金,对于收入方是劳务报酬那在税收上怎么理解这个费用。既然 12 号公告作为工资薪金扣除那就只凭工资表扣除不需要按劳务开发票。
对了,作为劳务报酬的话是要开发票才行的,除了扣 20%的劳务个税还要交增值税,但增值税月收入 3 万以下的可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