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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TangLang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楼主所提到的许霆是典型的轻罪重判。一审判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和重审时候都得到了纠正:「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许霆案的争论焦点是 ATM 机出现错误,导致许霆可以以 1 元取 1000 元。这个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许霆之后用此取款机操作 171 次,取款 17 5000 元,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在这里,法官不是凭借直接证据得出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盗窃行为的,而是利用「排除合力怀疑」、「自由心证」的判断。
在本案中,被告人用自己的借记卡给其妻的卡充值,充值金额旋即被退回,但是其妻的卡余额相应增加。第一次操作并不违法。但是之后被告人操作充值高达 350 次以上,获利一千余万。不仅仅如此,被告人还「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购买了理财产品,还购买了豪华汽车。在这里,法官依旧做了「排除合力怀疑」、「自由心证」的判断。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本案中平安付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了侵犯,就应当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死的法条要做活的解释。法官的解读不一是「臆测」,而是随着社会生活飞速变化的情况下,让刑法依旧能够保护人们的权益,不被别人钻孔子。
当然,为了防止法条的错误解释,我们有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法院也要组成合议庭,裁判文书需要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已经是在量刑的最低限度上了。
法律确实不是那么科学,充满了推论。这样的不科学将会长期存在,而且也会是法律的一种魅力──按照楼主的逻辑,一切的事物都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后才能得出,那么在无法得出黑人智力和白人智力一样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重申黑人的受教育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岂不也是「臆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