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程序员,你应该用你的逻辑性来分析 APP 11 年案

2017-11-19 10:58:26 +08:00
 cnTangLang
V2 上以程序员及相关工作的人居多。既然如此,我建议在分析 APP 11 年案的时候,依旧能像编程一样用逻辑,而不是主观臆断。

1、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
被告第一次操作的行为,大家想必都认同是合法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认为第二次开始的完全相同的操作,是违法的呢? 进一步,具体是违反了那个法条呢?
基本上,这些人会认为,被告在第一次操作后发现钱被退回而账户余额却增加了后,再继续的操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所以是违法的。
可是,这种推论的依据在哪里?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之后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呢?
综合目前所有公开的信息,是无法看到有这样的证据存在的。
这一点,也是和 广州许霆案 最本质的区别:
广州许霆案,被告是在明知卡中只有 170 元的情况下,从第二次开始依旧故意输入取款 1000 元。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明确表明他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被告仅仅是存款行为,是给钱给银行。这种行为,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否则不能推论就有恶意目的。
例如,假设被告在存款后仅仅是发现存款被退回了,而没有发现余额增加了,他是否会以为是系统问题没存进去而持续不断的存入?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这种情况下,你能说他是恶意吗?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是有恶意目的的呢? 如果被告在存款后发现被退回、余额增加,持续操作多次后去用余额进行了消费,然后再继续操作,这时,就可以证明其有恶意目的。但目前所有公开的资料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记录,所以,仅从公开的资料中,是不能判断其有恶意的。我认为二审也是需要在这方面明确调查清楚的。这个是定罪的关键。
如果经过调查,被告是所有 350 多次操作都完成之后,才进行的消费,则不能反推其操作时是恶意的。
那么,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从第二次开始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他的所有行为,无论重复多少次,都是合法的。并没有任何法条禁止他重复多次。更不能仅从他重复多次就推断他有恶意目的。这些无证据的反推,都是无法律依据的。

2、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漏洞或 BUG ?
关于这一点,绝大多数程序员会认为被告在利用漏洞或 BUG。我只能说,这是一种朴素的观点。
在法律角度,这个观点需要证据证明。而目前公开的资料中,均没有提及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什么是漏洞( BUG )、什么是本身确定的逻辑,作为一名普通用户,是否有责任去分辨?我目前了解到的法律条款中,似乎还没有这样的条款、要求各类系统的用户要有责任去区分。
换个角度,我们做程序员的想必都知道很多系统中都有开发人员暗设的“彩蛋”:谁又能证明,当你用银行 APP 存入某个数额的款项时,触发的退款并增加余额不是一个银行预设的彩蛋呢? —— 当然,大家会说现实社会的常理上,这种可能性基本为零,但大家必须知道,这种“常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 [不要证据就有证明力] 的情形。所以,如果公安部门、或银行认为被告是利用漏洞,就必须要证明这是个漏洞。
我不认为公安部门或银行能拿出合理的证据来证明这是一个漏洞,因为本案被告仅仅只是按提示操作 APP,并没有任何逾越(包括修改、攻击、监听等),所有的运行结果,是 APP 自身完成的。
其次,即便能证明这是一个漏洞,还要证明的是被告有恶意利用的目的,即回到上面第一点的论述中。只有证明这是一个漏洞且被告有恶意利用的目的,才能判定其行为是违法的。

3、大家需要明确的是:
a、法律审判是有罪推论还是无罪推论: 我认为,好的法律审判,应该是假定嫌疑人无罪、而依据证据来判定其有罪。
b、疑罪从无: 立法的基本理念中,疑罪从无 是非常关键的。
c、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应该仅限于其能直接证明的事项,而不含由此推论的结果。

根据以上几点,本案目前公开的资料中可以看到的无争议的、不做推论的事实有:
a、被告操作 APP 的过程是符合要求的,被告在操作 APP 的过程中没有任何逾越行为。
b、被告的行为是存款。即给钱给银行。
c、退款及增加余额的行为是 APP 产生的,被告在这个结果上并没有左右 APP。
d、被告存款的行为进行了多次。
e、APP 是银行自己编写并发布的。APP 的逻辑是银行设定的。
f、银行将自身的业务授权给了 APP 自动完成。
g、银行是在事发后一段时间才表明不同意 APP 退款并增加余额的行为的。
h、银行在联系被告后,被告愿意退款。
i、被告用余额进行了消费。

重点强调一下:
事实 d,没有证据证明其目的究竟是什么。
事实 g,仅能证明银行在一段时间后不同意的态度,并不能证明在事发时银行的态度。
事实 i,仅能证明被告使用了余额,并不能证明被告在事发过程中、在获取余额时的动机。

我相信,作为一名程序员,在明确了以上事实及法律精神的情况下,是可以逻辑的推断出,被告是否有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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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仅就本案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不探讨任何和法律无关的因素。
有理不在你会人身攻击,无理你攻击的再精彩也只是泼妇骂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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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user
2017-11-20 00:16:19 +08:00
@cnTangLang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楼主所提到的许霆是典型的轻罪重判。一审判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和重审时候都得到了纠正:「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许霆案的争论焦点是 ATM 机出现错误,导致许霆可以以 1 元取 1000 元。这个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许霆之后用此取款机操作 171 次,取款 17 5000 元,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在这里,法官不是凭借直接证据得出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盗窃行为的,而是利用「排除合力怀疑」、「自由心证」的判断。

在本案中,被告人用自己的借记卡给其妻的卡充值,充值金额旋即被退回,但是其妻的卡余额相应增加。第一次操作并不违法。但是之后被告人操作充值高达 350 次以上,获利一千余万。不仅仅如此,被告人还「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购买了理财产品,还购买了豪华汽车。在这里,法官依旧做了「排除合力怀疑」、「自由心证」的判断。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本案中平安付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了侵犯,就应当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死的法条要做活的解释。法官的解读不一是「臆测」,而是随着社会生活飞速变化的情况下,让刑法依旧能够保护人们的权益,不被别人钻孔子。

当然,为了防止法条的错误解释,我们有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法院也要组成合议庭,裁判文书需要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已经是在量刑的最低限度上了。

法律确实不是那么科学,充满了推论。这样的不科学将会长期存在,而且也会是法律的一种魅力──按照楼主的逻辑,一切的事物都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后才能得出,那么在无法得出黑人智力和白人智力一样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重申黑人的受教育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岂不也是「臆测」?
BlueFly
2017-11-20 00:58:07 +08:00
@tnx2014 有些争议点需要厘清,这就是我要强调的观点。民事不等于免罪免罚,而是案件核心性质,我个人立场只是,此案不适合刑事,应该以民事处理。
为什么,因为被告不是以职权、不是以暴力(抢)、不是以黑客攻击等等带有强烈目标性、针对性事件,此案带有一定偶然性、偶发性,这点很重要。很多人着意后来 350 次,这更多是侥幸性心理,这更多就是人性贪念。

其实大家都有很大机会涉及类似的案件,例如,突然间银行短信说已转账数千万甚至数亿到你银行账户(不是没有过),就算你一分都不动,这钱在数分钟或者数小时甚至数天之后转走,但这大笔钱仍然是曾经躺过在你账户里也是事实,怎么了?这就是刑事了?如果转账短信有延迟而你刚好在外消费,又刚好把账户余额记错,比如以为账户还有 1000 元刷 1000 元,但实质上只有 950 元,而这样占用 50 元,导致原金额无法整体原路转走呢? 不可怕? 不要说以上这么巧,这个案件本身一开始也是这么巧,很偶然性的因素。
至于 350 次次数,上面我说了是侥幸性心理,很多人认为被告这样做是主观故意犯罪,其实从另一角度想想,被告在当时
更多是以为这是人人都可刷的错误,不是他一个人的错,法不责众的侥幸性心理。就假如现在有个 Bug,能刷 Q 币,你真的老实只刷一次,没有侥幸性地多刷多次?不要说 Q 币不是钱哦,Q 币一样属于腾讯的企业财产。
tnx2014
2017-11-20 01:23:16 +08:00
@BlueFly 正是考虑本案综合情况复杂,才有 11 年不算重的判决,如果他把 1 千万花的差不多,你说会是什么后果?

本案确实是因为偶然而引起,但其行为的后果是被害人可以预料的,贪婪本就不好,像他这样过度贪婪(如果说还债还可以理解,那么明明没钱还要花不属于自己的钱买车不是过度贪婪是什么?)当然不值得鼓励,想走民事轻判先把钱还完了再说,差额两百万都还不起,还要人家怎么放过你,间接盗窃公众资金,经济上的损失就不小了,看他样子就算强制他还也只能慢慢还,这个过程本来不必要,现在却要其他人和公司承担,还想有更好结果,有些不合适。

你的担心也是没必要的,莫名其妙户头多了钱,哪怕你不小心用了,只要在你的承受范围内,归还多余钱款,证明你确实是无意的,不可能受到刑事惩罚,再怎么样,你不会明明自己没两百万去买两百万的车吧?在你经济范围能的钱,就是你自己的,多余的钱退还即可。
nmdx
2017-11-20 01:32:24 +08:00
楼上这个例子不错 哪天突然来上几个亿 我多花一点点它转不走 说不定利息都有几万了😁

ps.这个事件为什么不能是钓鱼执法?说不定就是合起来坑人
bellchu
2017-11-20 01:53:01 +08:00
继程序员自己给自己贴上低情商的标签之后,又被贴上低法商的标签。

不要再用“程序员的逻辑”去理解这个世界吧。
tnx2014
2017-11-20 02:00:07 +08:00
@BlueFly 另外就是临时起意的犯罪和有预谋的犯罪都可以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没有预谋,但不表示没有预谋就都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犯罪是指过于自信不会发生不好的后果但却发生了(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故意又有有意造成直接后果(直接故意)和明知会发生不好的后果而放任不管(间接故意)两种,侥幸心理更接近于间接故意。

刷虚拟币如果金额不大且能挽回大部分损失的情况(收回 QB 所买物品)下是封号,假设你金额雨大或者买了不能收回的东西,平台一样可能让警.方介入。
CEBBCAT
2017-11-20 02:13:11 +08:00
虽然回复会使争论加剧,可我还是要说:这是主观恶意
caomu
2017-11-20 02:23:11 +08:00
怕不是活在梦里。别说中国,美国发生这种事,难道还会变成,公司决定把余额都送给客户,这样子的美谈?薅羊毛薅秃了,公司咬咬牙当宣传费用送了。薅剩羊骨头,那就不好说了。
wwhc
2017-11-20 02:28:31 +08:00
@tnx2014 首先,假设我的逻辑再根据你的这个假设来对我进行反驳这是一种坏的辩论方式,其次用比喻来辩论也是一种坏的辩论方式,最后你的比喻并不符合本案例
caomu
2017-11-20 02:29:40 +08:00
法官难道是一台审批机器,把各种法律条款都公理化了,你把各种条件输入进去,滴滴滴,输出一个判决。这种可能就是符合逻辑、没有臆断、符合程序员思维的审批了。
wwhc
2017-11-20 02:35:37 +08:00
@tnx2014 ”“有意”和“恶意”“并不属于事实范畴,这是主观判断,属于观点陈述,不能成为定罪的理由,这可以做为定罪后判多少的依据。

刑事定罪依据的只能是事实证据
tnx2014
2017-11-20 02:39:15 +08:00
@wwhc 以你的法律知识水平(非贬义)不能理解我的分析不奇怪,昨天楼主在另一个帖子中也是这样回复我的。我真的没指望你们能说出什么新鲜观点。
tnx2014
2017-11-20 02:45:27 +08:00
@tnx2014 看一看我 53 楼的发言,你哪一条是不中的,神才能证明给你们看的东西,我一个凡夫俗子当然是不能被理解的。
tnx2014
2017-11-20 02:48:13 +08:00
73 楼这条依然是说 wwhc 这类观点的。
wwhc
2017-11-20 03:29:34 +08:00
@tnx2014 如果你不愿意就事实进行讨论而只在乎观点,那真没什么可说的,你和我的观点不一样,就这样。
事实就是无论是一次还是三千次,合法的 APP 转帐交易就是合法的
tnx2014
2017-11-20 03:43:54 +08:00
@wwhc 从他的银行卡转到他妻子的卡过程是怎么样的?转钱-退回那么他妻子的银行卡数额增加是正常还是异常过程,正常的转账你们家的银行卡退回了还凭空增加吗?难道不缺少回滚操作?这是正常过程?

正常人看见人家门开着,是退回来还是说顺手牵羊呢?交通灯故障了你就可以不遵守交通规则了?异常交易你说你不知道,那莫名其妙增加的余额是你的?你花了远超自己经济能力的钱什么也不知道?
wwhc
2017-11-20 03:56:11 +08:00
@tnx2014 请问那是因为当事人执行的转帐行为导致了平安付公司往被告人的账户上加钱,又把(银行卡的)钱款返还给被告人?
tnx2014
2017-11-20 04:08:31 +08:00
@wwhc 所以这是被告肆意花不属于自己钱的理由?结果还不上还上差额,口口声声要还结果只还了一小部分,还提出分期还,你是银行主管你同意?
tnx2014
2017-11-20 04:14:43 +08:00
http://finance.ifeng.com/a/20171117/15798827_0.shtml

平安付公司 6 月 14 日如约打来电话。通话内容显示,叶榲飞再次表示不知为何当时拿到那么多钱,现在他最多可以一次性还 20 万元,其余的希望能分期偿还。他称,自己是商人,每月可以轻轻松松赚 10 万元。

可以轻松每月 10 万,没有 200 万?
wwhc
2017-11-20 04:15:00 +08:00
@tnx2014 你愿意讨论事实还是观点?我提出了事实,如果你不认同这个事实,而且有讨论下去的意愿,请提出你所认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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