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程序员,你应该用你的逻辑性来分析 APP 11 年案

2017-11-19 10:58:26 +08:00
 cnTangLang
V2 上以程序员及相关工作的人居多。既然如此,我建议在分析 APP 11 年案的时候,依旧能像编程一样用逻辑,而不是主观臆断。

1、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
被告第一次操作的行为,大家想必都认同是合法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认为第二次开始的完全相同的操作,是违法的呢? 进一步,具体是违反了那个法条呢?
基本上,这些人会认为,被告在第一次操作后发现钱被退回而账户余额却增加了后,再继续的操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所以是违法的。
可是,这种推论的依据在哪里?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之后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呢?
综合目前所有公开的信息,是无法看到有这样的证据存在的。
这一点,也是和 广州许霆案 最本质的区别:
广州许霆案,被告是在明知卡中只有 170 元的情况下,从第二次开始依旧故意输入取款 1000 元。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明确表明他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被告仅仅是存款行为,是给钱给银行。这种行为,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否则不能推论就有恶意目的。
例如,假设被告在存款后仅仅是发现存款被退回了,而没有发现余额增加了,他是否会以为是系统问题没存进去而持续不断的存入?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这种情况下,你能说他是恶意吗?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是有恶意目的的呢? 如果被告在存款后发现被退回、余额增加,持续操作多次后去用余额进行了消费,然后再继续操作,这时,就可以证明其有恶意目的。但目前所有公开的资料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记录,所以,仅从公开的资料中,是不能判断其有恶意的。我认为二审也是需要在这方面明确调查清楚的。这个是定罪的关键。
如果经过调查,被告是所有 350 多次操作都完成之后,才进行的消费,则不能反推其操作时是恶意的。
那么,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从第二次开始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他的所有行为,无论重复多少次,都是合法的。并没有任何法条禁止他重复多次。更不能仅从他重复多次就推断他有恶意目的。这些无证据的反推,都是无法律依据的。

2、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漏洞或 BUG ?
关于这一点,绝大多数程序员会认为被告在利用漏洞或 BUG。我只能说,这是一种朴素的观点。
在法律角度,这个观点需要证据证明。而目前公开的资料中,均没有提及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什么是漏洞( BUG )、什么是本身确定的逻辑,作为一名普通用户,是否有责任去分辨?我目前了解到的法律条款中,似乎还没有这样的条款、要求各类系统的用户要有责任去区分。
换个角度,我们做程序员的想必都知道很多系统中都有开发人员暗设的“彩蛋”:谁又能证明,当你用银行 APP 存入某个数额的款项时,触发的退款并增加余额不是一个银行预设的彩蛋呢? —— 当然,大家会说现实社会的常理上,这种可能性基本为零,但大家必须知道,这种“常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 [不要证据就有证明力] 的情形。所以,如果公安部门、或银行认为被告是利用漏洞,就必须要证明这是个漏洞。
我不认为公安部门或银行能拿出合理的证据来证明这是一个漏洞,因为本案被告仅仅只是按提示操作 APP,并没有任何逾越(包括修改、攻击、监听等),所有的运行结果,是 APP 自身完成的。
其次,即便能证明这是一个漏洞,还要证明的是被告有恶意利用的目的,即回到上面第一点的论述中。只有证明这是一个漏洞且被告有恶意利用的目的,才能判定其行为是违法的。

3、大家需要明确的是:
a、法律审判是有罪推论还是无罪推论: 我认为,好的法律审判,应该是假定嫌疑人无罪、而依据证据来判定其有罪。
b、疑罪从无: 立法的基本理念中,疑罪从无 是非常关键的。
c、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应该仅限于其能直接证明的事项,而不含由此推论的结果。

根据以上几点,本案目前公开的资料中可以看到的无争议的、不做推论的事实有:
a、被告操作 APP 的过程是符合要求的,被告在操作 APP 的过程中没有任何逾越行为。
b、被告的行为是存款。即给钱给银行。
c、退款及增加余额的行为是 APP 产生的,被告在这个结果上并没有左右 APP。
d、被告存款的行为进行了多次。
e、APP 是银行自己编写并发布的。APP 的逻辑是银行设定的。
f、银行将自身的业务授权给了 APP 自动完成。
g、银行是在事发后一段时间才表明不同意 APP 退款并增加余额的行为的。
h、银行在联系被告后,被告愿意退款。
i、被告用余额进行了消费。

重点强调一下:
事实 d,没有证据证明其目的究竟是什么。
事实 g,仅能证明银行在一段时间后不同意的态度,并不能证明在事发时银行的态度。
事实 i,仅能证明被告使用了余额,并不能证明被告在事发过程中、在获取余额时的动机。

我相信,作为一名程序员,在明确了以上事实及法律精神的情况下,是可以逻辑的推断出,被告是否有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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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仅就本案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不探讨任何和法律无关的因素。
有理不在你会人身攻击,无理你攻击的再精彩也只是泼妇骂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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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条回复
tnx2014
2017-11-20 04:23:16 +08:00
@wwhc 我说的哪一点不是事实?他没有用来历不明的钱还债、买车、买黄金?这是不是他的主动行为转账 350 次导致的?
wwhc
2017-11-20 04:35:17 +08:00
@tnx2014 当事人的转账是如何非法的?请解释一下

我认为你的这些说法属于观点:

#所以这是被告肆意花不属于自己钱的理由?结果还不上还上差额,口口声声要还结果只还了一小部分,还提出分期还,你是银行主管你同意?#

#可以轻松每月 10 万,没有 200 万?#

#他没有用来历不明的钱还债、买车、买黄金?这是不是他的主动行为转账 350 次导致的?#

通过反问句来进行的"陈述",不像是在描述事实而更像是控诉,控诉是一种情感表达,与事实可能相距甚远
tnx2014
2017-11-20 04:37:49 +08:00
http://tech.qq.com/a/20171118/004989.htm

新京报:叶榅飞为什么不用自己名义绑定账户?

黄丽丽:具体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我们家里的钱,一直是他做主。好像是他名下有贷款和欠款,没有办法办理,所以都是用我的名义办卡,但是一直是他在用。

新京报:家里现在的经济状况怎么样?

黄丽丽:生了孩子后,我就在家里没有出去工作。因为以前一直没有管过钱,出事之后才发现,叶榅飞的信用卡、各种借贷软件、白条上借了一大笔钱,都需要还。现在就是跟家里人借钱过日子,然后白天在亲戚开的美容院帮忙。

这两个是他妻子说的,是不是事实?一个一贫如洗靠借钱过日子的人,可以说自己月赚 10 万,用不知道来源的钱买两辆车,这是正常的经济行为?
wwhc
2017-11-20 04:40:58 +08:00
@tnx2014 这个报道与当事人的转帐是否合法没有关系,当事人有钱还是没钱并不决定他转帐行为的性质
tnx2014
2017-11-20 04:43:10 +08:00
@wwhc 我是让你解释我说的东西是不是事实,问题是问你的,你解释不了那不是事实,我依据事实的推断也必然接近事实,你反驳不了,反问我就是胡搅蛮缠的表现,可比我情感表达强烈多了。
wwhc
2017-11-20 04:49:08 +08:00
@tnx2014 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当事人的转帐是否合法,如果转帐是合法的,我看不到给当事人刑事定罪的理由
tnx2014
2017-11-20 04:53:18 +08:00
@wwhc 明知自身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用不属于自己的钱购买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物品,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置他人财产,350 次也不是正常人会在 8 天内做的事情,无论如何狡辩,都不能割裂期前后联系,这就是事实,虽然可能不是全部,但至少是主要事实。
cuebyte
2017-11-20 04:56:33 +08:00
按樓主這邏輯,世界上判不了任何一項謀殺案了,所有非自然死亡都能給你說成是誤殺。
wwhc
2017-11-20 05:01:00 +08:00
@tnx2014 首先,#明知# #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是正常人# #狡辩#,这些都是明显的情感指控,连主观陈述都算不上

其次,你说的这些,与当事人的转帐行为的合法与否没有相关性
tnx2014
2017-11-20 05:08:48 +08:00
@wwhc

事实:他妻子证明他家一贫如洗,所以他的银行卡不可能有千万之巨,能够支撑他转千万到他妻子银行卡上大肆消费?如果说转账合法,合法的部分只有他银行卡的限额,从他连两百万都还不起的后续来看,根本不足以买车,这就证明他的转账并不都在合理的范围内,从他后续的消费来看,他有占有不属于自身财产并进行处置的事实,这就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tnx2014
2017-11-20 05:13:10 +08:00
@wwhc 你说其他的就算了,说“明知”用法是感情指控,足以说明你缺乏法律常识,对法律用词一点也不了解。我已经把该表达的都说了,你不觉得那是事实与我无关。
cuebyte
2017-11-20 05:16:37 +08:00
看了大家討論做了一下簡單搜索,覺得這篇文章比較有閱讀價值: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x?id=60200
wwhc
2017-11-20 05:27:48 +08:00
@tnx2014 嗯,这次不错:-)

首先,这个案件有三部分,动机,过程,结果;
其次,我认为根据已知事实,过程中的转帐行为没有非法之处;
三,结果是平安付方损失了过千万元,我认为主要责任应由平安保险承担,当事人从中获得的利益我认为是不当得利,应归还平安付,属于民事案件
四,该案刑事判刑的依据是通过当事人的动机和后果及以此认定的转帐不合法,我认为不妥当
最后,我认为通过动机来判定转帐的合法性是非常危险和错误的
wwhc
2017-11-20 05:29:42 +08:00
@tnx2014 “明知”在中国法律界大量使用,但这并不证明这就是一个合适的法律词汇
tnx2014
2017-11-20 05:57:25 +08:00
@wwhc 从一开始我就表明,转账的异常在于转账过程中会使得妻子的账户中凭空增加的问题,没错,这是机器和程序员的失误,但是这只能说转账功能本身合法,他没有主动破坏转账过程,但转账的结果是异常的,自然不能全部合法,就算他没有通知银行有漏洞的义务,但是他没有任何对于超出他本身卡总金额部分财产的处置权,就算处置了如果能及时归还,可以说他不知情或一时冲动,那还可以商量刑事与民事的问题。

但目前的状况是,平安有 200 多万亏空无法补齐,如果你是主管,你如何向上级交代?即使怪罪造成漏洞的人,也不大可能让他们承担 200 万吧,我说过商业银行的资金有不少来自存款,你肯定不能让储户承担,那么不弥补这个亏空,等于是 200 万凭空不见,经济角度来说造成一定的通胀,虽然是极其微小的,但这样的行为不能鼓励和放任。

所以,除非你能证明,他真是什么都不知道,买车等操作也不是他有意所为,否则只能让他承担。

淡然,如果律师有能力,再减刑也并非不可能,虽然希望不大。
wwhc
2017-11-20 06:30:32 +08:00
@tnx2014 如果是民事还好说,刑事应该由控方证明"他什么都知道",再说这个 APP 的漏洞,明显是平安付一方的责任,使用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自己犯错却不承担责任,反而让使用方承担责任,已经不能用店大欺客来形容了
cnTangLang
2017-11-20 08:01:05 +08:00
@hxndg 对待法律,本身就应该心存敬畏。现在国内司法环境不好,就是因为太多非法律的因素干扰。我在前面一个帖子就已经回复你了:我们既不是本案的法官,也不是被告律师,我们在这里就是纯研究一下这个案子的法律意义,没必要考虑太多非法律因素。如果你非要说我不考虑这些因素、太理论化了,我只能表示:我竟无言以对,你随意吧。
DeutschXP
2017-11-20 08:15:04 +08:00
个人认为,这个案子的行为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350 次存入操作,第二阶段是消费行为。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辩论以及量刑都应该仅针对第二阶段。现在量刑时硬要扯上第一部分的动机,那就是不合理的。
我也设想了一下,如果是我遇到这个情况,如果我恰巧就想要在这个时间段内存入一笔资金进行投资操作,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估计也会尝试 350 次,或者更多次。
有人在其他帖子提到了手机充话费,我觉得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如果你现在遇到一个情景,你的电话费快没有了,而你有个很重要的电话需要拨打,但你每次存钱都被退回来,话费余额却增加了,你该怎么操作?
我遇到这种情况,我会尝试不断的充值,300 次,500 次我也得尝试啊,因为我明确的知道,账户里面多出来的钱不属于我,我如果用了,或许就有麻烦了,所以我必须要把我自己的钱充进去。
如果支付宝有个类似的故障,你知道今天晚上有一个秒杀活动,iPhone X 只需要 100 元,但只能使用支付宝余额,你会不会在白天尝试几百次,希望能成功的存 100 块钱到支付宝?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除了被告自己的陈述,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尝试 350 次的动机是为了不当获利,而不只是不断地尝试,希望存入操作能够成功。而被告的任何陈述都是不应该被采纳为主要证据的。

而如果仅仅因为后面使用了账户里面的资金,就推断出前一阶段的犯罪动机,那么这个审判就有瑕疵。
这就好像,一个人中午买了一把菜刀放在身上,晚上用刀砍了一个人,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他中午去买菜刀就是为了晚上杀人,否则的话,买菜刀跟杀人是没有关系的,是两个独立的事件,杀人完全有可能是临时起意,而非预谋故意。

所以,一个好的律师,应该会抓住这一点做文章。而如果法官又要“依据常理”判案的话,那只能说,是中国法制的倒退,仅就贯彻“疑罪从无”这一点来说,还不知道有多长的路可以走。从上面许多讨论也能看出来,还有很多人一旦自认为看得很明白的时候,就愿意“依据常理”,而不愿意“疑罪从无”。坚持“疑罪从无”,确实会放过许多犯罪行为,但规则就是规则,我们要坚持程序正义,就需要坦然面对结果的不正义可能。

而第二阶段,擅自挪用账户里面不属于自己的钱,肯定需要承担责任,但承担多大的责任,银行方面一点责任都不需要承担?这就是需要讨论的地方了。
tnx2014
2017-11-20 08:31:58 +08:00
@DeutschXP 你忘记相反的情况,你说你看到余额增加但是钱没扣继续冲,那你真不怕透支的情况,或者你一次买了多个物品的情况,如果我发现交易有异常我会尝试重复操作一两次,如果还有问题我不会继续尝试。但我个人是定不会 350 次的,信用卡的话,透支多次也不是什么好事,储蓄卡,我不想买个东西扣光所有的钱。

你们能买一个东西尝试三百五十次打字真大。
cnTangLang
2017-11-20 08:32:45 +08:00
@tnx2014

1、首先,我没有 Block 你,只是因为你的很多回复,是 @其他人、并没有 @我,所以我可能忽略了。虽然你也有理讲不清就往人身攻击走的趋势,但起码你愿意讲理,我是不会 Block 这样的人的。这符合社会基本现状,没必要太在意。

2、其次,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尊重证据。一个判决,可能影响的是一个人的十几年、一辈子,一个家庭的十几年,难道不应该慎重吗?这不是写程序,错了大不了重启系统一下,人生不能重启、也不能重装。疑罪从无也是另一个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正是对人的尊重、对过程的慎重的体现。我不认为我要求证据链完整无疑有什么不对的地方。

3、至于你能把被告的行为和“侵犯公众利益”联系在一起,我只能表示,幸好你没从事法律工作,否则,你手下的冤假错案一定不少。

4、你提到的“门坏了,被小偷盗窃,是因为主人没把们修好” 例子,本身就和本案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在前一个帖子里已经回复过类似的问题了,就不重复了。事情的本质都被你含糊掉了,再讨论也就没什么意思了。

5、至于你提到的“昨天其实楼主开始也一直坚持,但是后来坚持不下去了只好说,后续消费行为不合理”,让我很无语。如此断章取义的概括,很有文革时期红小将们的风范。

6、咬死无关紧要的细节,眼睛里只有自己看到的“事实” —— 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我相信你听过。是不是无关紧要,不是凭个人判断的。至于我列举的“事实”,如果你认为有哪些不符合,或者添油加醋了,请明示。

7、但目前的状况是,平安有 200 多万亏空无法补齐,如果你是主管,你如何向上级交代?即使怪罪造成漏洞的人,也不大可能让他们承担 200 万吧 —— 看到这个话,我就实在忍不住笑了。这个动机很明显了 —— 自己的问题,找人背锅。

8、一条一条看了你的回复,原本想着一个一个回复你,但越看越发现,和你再说下去,实在没有什么意思。你举的案例,都有意忽略了和本案的本质区别;你的理论,都是因为有了果所以一定有这样的因却又没有证据;所谓的证据,都需要脑补才能证明你的目的.....等等这些,基本都没有考虑过法律到底是什么!我在本贴主贴已经写明了 3 点法律基本精神,望你能再认真看看,仔细思考,回过头看看你说的哪些话,有几句能体现出这些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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