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程序员,你应该用你的逻辑性来分析 APP 11 年案

2017-11-19 10:58:26 +08:00
 cnTangLang
V2 上以程序员及相关工作的人居多。既然如此,我建议在分析 APP 11 年案的时候,依旧能像编程一样用逻辑,而不是主观臆断。

1、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
被告第一次操作的行为,大家想必都认同是合法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认为第二次开始的完全相同的操作,是违法的呢? 进一步,具体是违反了那个法条呢?
基本上,这些人会认为,被告在第一次操作后发现钱被退回而账户余额却增加了后,再继续的操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所以是违法的。
可是,这种推论的依据在哪里?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之后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呢?
综合目前所有公开的信息,是无法看到有这样的证据存在的。
这一点,也是和 广州许霆案 最本质的区别:
广州许霆案,被告是在明知卡中只有 170 元的情况下,从第二次开始依旧故意输入取款 1000 元。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明确表明他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被告仅仅是存款行为,是给钱给银行。这种行为,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否则不能推论就有恶意目的。
例如,假设被告在存款后仅仅是发现存款被退回了,而没有发现余额增加了,他是否会以为是系统问题没存进去而持续不断的存入?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这种情况下,你能说他是恶意吗?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是有恶意目的的呢? 如果被告在存款后发现被退回、余额增加,持续操作多次后去用余额进行了消费,然后再继续操作,这时,就可以证明其有恶意目的。但目前所有公开的资料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记录,所以,仅从公开的资料中,是不能判断其有恶意的。我认为二审也是需要在这方面明确调查清楚的。这个是定罪的关键。
如果经过调查,被告是所有 350 多次操作都完成之后,才进行的消费,则不能反推其操作时是恶意的。
那么,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从第二次开始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他的所有行为,无论重复多少次,都是合法的。并没有任何法条禁止他重复多次。更不能仅从他重复多次就推断他有恶意目的。这些无证据的反推,都是无法律依据的。

2、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漏洞或 BUG ?
关于这一点,绝大多数程序员会认为被告在利用漏洞或 BUG。我只能说,这是一种朴素的观点。
在法律角度,这个观点需要证据证明。而目前公开的资料中,均没有提及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什么是漏洞( BUG )、什么是本身确定的逻辑,作为一名普通用户,是否有责任去分辨?我目前了解到的法律条款中,似乎还没有这样的条款、要求各类系统的用户要有责任去区分。
换个角度,我们做程序员的想必都知道很多系统中都有开发人员暗设的“彩蛋”:谁又能证明,当你用银行 APP 存入某个数额的款项时,触发的退款并增加余额不是一个银行预设的彩蛋呢? —— 当然,大家会说现实社会的常理上,这种可能性基本为零,但大家必须知道,这种“常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 [不要证据就有证明力] 的情形。所以,如果公安部门、或银行认为被告是利用漏洞,就必须要证明这是个漏洞。
我不认为公安部门或银行能拿出合理的证据来证明这是一个漏洞,因为本案被告仅仅只是按提示操作 APP,并没有任何逾越(包括修改、攻击、监听等),所有的运行结果,是 APP 自身完成的。
其次,即便能证明这是一个漏洞,还要证明的是被告有恶意利用的目的,即回到上面第一点的论述中。只有证明这是一个漏洞且被告有恶意利用的目的,才能判定其行为是违法的。

3、大家需要明确的是:
a、法律审判是有罪推论还是无罪推论: 我认为,好的法律审判,应该是假定嫌疑人无罪、而依据证据来判定其有罪。
b、疑罪从无: 立法的基本理念中,疑罪从无 是非常关键的。
c、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应该仅限于其能直接证明的事项,而不含由此推论的结果。

根据以上几点,本案目前公开的资料中可以看到的无争议的、不做推论的事实有:
a、被告操作 APP 的过程是符合要求的,被告在操作 APP 的过程中没有任何逾越行为。
b、被告的行为是存款。即给钱给银行。
c、退款及增加余额的行为是 APP 产生的,被告在这个结果上并没有左右 APP。
d、被告存款的行为进行了多次。
e、APP 是银行自己编写并发布的。APP 的逻辑是银行设定的。
f、银行将自身的业务授权给了 APP 自动完成。
g、银行是在事发后一段时间才表明不同意 APP 退款并增加余额的行为的。
h、银行在联系被告后,被告愿意退款。
i、被告用余额进行了消费。

重点强调一下:
事实 d,没有证据证明其目的究竟是什么。
事实 g,仅能证明银行在一段时间后不同意的态度,并不能证明在事发时银行的态度。
事实 i,仅能证明被告使用了余额,并不能证明被告在事发过程中、在获取余额时的动机。

我相信,作为一名程序员,在明确了以上事实及法律精神的情况下,是可以逻辑的推断出,被告是否有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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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仅就本案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不探讨任何和法律无关的因素。
有理不在你会人身攻击,无理你攻击的再精彩也只是泼妇骂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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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条回复
cnTangLang
2017-11-20 08:41:35 +08:00
@TONYHEAD
无论是给钱也好,给债务也好,被告只是将自己“已有”的钱转入到银行账户。如果说,被告银行卡上只有 3 万,却每次要转 300 万给银行,我认同你的说法,但这好像 APP 上也通不过吧? 而被告恰恰是只转了卡上有的 3 万,并不存在超额,所以才能在 APP 上提交吧?

这一点,也是我提到的,和许霆案的本质区别:许霆就是要求提款超出自己卡中限额的。而被告并没有。

当然,我相信你会说,被告后续转的款性质不一样。但我要强调,目前尚未看到有证据能标明被告知道这个钱的性质。我认为依据现在的证据链,被告完全可以辩称以为这个钱就是自己的钱被退回而已,或者钱是银行的赠款。
tnx2014
2017-11-20 08:44:03 +08:00
@cnTangLang 你不能理解我的逻辑阐述我表示理解。但是我至始至终没有说过你的行为颇有某时代之风这样的话吧,虽然我并不认同你的逻辑推理,我有任何人身攻击或扣帽子的地方吗?最多也就说你知识水平不足,你因为不认同我的推理就把我成某时代之风,还推断我做法律工作的话会造成冤.假.错.案,这就是你的不脑补理性推断的结果?
cnTangLang
2017-11-20 08:49:57 +08:00
@winduser
1、许霆案的判断结论是依据什么,我不好直接评论。但如果判案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仔细,仅按照我帖子里说的,其后续每次都明确操作提取的金额大于自己本身有的金额这一点,就可以判定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了。而不是其他的什么推测。许霆案到现在,还是存在很多争议的,我不认为仅仅是凭着已有的判案结论,就能说明这个判案一定是没有问题的了。

2、关于本案,你提到的“被告人用自己的借记卡给其妻的卡充值,充值金额旋即被退回,但是其妻的卡余额相应增加”这一点,我表示这仅仅属于事实过程描述,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在操作 350 多次时知道“其妻的卡余额相应增加”。要想证明这一点,需要其他证据补充。

3、至于被告后来的消费行为,我已经再三论述过,不能作为倒推其操作 350 次时的心态就一定是非法占有。白马非马同理。
cnTangLang
2017-11-20 08:53:01 +08:00
@bellchu 我前面回复过了:如此写这个话,是对昨天在另一个帖子里的一些人的回应,你误解了。
cnTangLang
2017-11-20 08:54:49 +08:00
@CEBBCAT 没有证据证明而下判断,是很可怕的一件事。古人云,眼见为实耳听为虚,但现在已经有太多的事教育了我们,即便是眼见的,也不一定为实。
cnTangLang
2017-11-20 08:57:19 +08:00
@caomu 当然不是。现在的法律太不完善,达不到你说的情形。如果是足够完善的法律,就有可能了。现在的法律为了解决不够完善的问题,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只是,从辩护的角度,一定要分析清楚逻辑,才能不至于冤假错案啊!
cnTangLang
2017-11-20 09:01:48 +08:00
@DeutschXP 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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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09:10:53 +08:00
个人理解,就单独看待“ 350 次重复转账的操作”不能说犯法,但法院判罚时会注重事主在“ 350 次操作”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情形。


☞更好的解读:作为一名律师,以专业的法律角度来分析
... ...
Egg
2017-11-20 09:36:05 +08:00
这个事情唯一的好处就是又看到了一批为了喷而喷的人 无逻辑无思考,
oska874
2017-11-20 10:11:24 +08:00
还好法律不是程序员编的。
shuizhengqi
2017-11-20 10:27:57 +08:00
只求不黑程序员,这种人我绝对赞同判 11 年,而且还轻了,既然敢去钻空子,就需要去承担责任
SuperMild
2017-11-20 10:35:26 +08:00
如果是海洋法系,楼主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法律就是要扣这些细节啊,如果大家只看“常理”判案,要律师何用?
cnTangLang
2017-11-20 11:53:47 +08:00
@SuperMild 赞同。不过,即便是大陆法系,现在也是对证据的重视越来越强了,只不过一些法官会不自觉的脑补一些证据本不能证明的事项进去,最终干扰了判案。
l00t
2017-11-20 12:36:09 +08:00
@SuperMild 海洋法系才讲“常理”啊。而且有许霆案先例可循,直接援引判例就行了。
winduser
2017-11-20 13:02:14 +08:00
@cnTangLang
本案中被告人操作 350 余次均成功,并且获利千万之巨,是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千万元不是自己的合法所得的事实。根据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的定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被告人的 350 余次的转账行为,排除了平安付公司财产所有权,占有了一千余万资金,就已经构成了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可以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自己违法了,甚至不知道自己转账有那么多次。前者是可能被合议庭采信的,属于违法认识错误;后者就完全不可能被合议庭采信,正常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经济实力,即便存在偏差,也不可能存在上千倍的偏差──除非被告人或辩护人能够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因此,不可以说被告人只是想做转账操作,完全没有「占有」并「处置」的意思,在当时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只要有排除他人合法占有的事实、并将其转移到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占有,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将平安付合法占有的财产,转移到了其妻子的花漾卡中,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
BlueFly
2017-11-20 14:37:30 +08:00
@tnx2014 我都强调了,我不是要同情被告,民事同样也不等于不用坐牢,我立场仍然是认为本案件不适用刑事,而应该是走民事。
两者的重要区别就是,本案是否需要公权力(国家机器)介入。
上面已经说过了,本案一开始不是主观故意,带有偶然性,再另一个,这是由企业的产品缺憾所引发的偶然性个体事件,这真不适合以刑事处理,金额不是判断刑事的理由。
走刑事,最担心是被滥用公权力。
所以,我也补充了例子,你不需要解释钱是否转走和你是否有占用,一个事实就是,那一大笔钱曾经到了账户,哪怕只有短短几分钟,这是事实。要是这有争议,你一定会说有争议也是你和银行之间的事(民事),明明是银行的错,对不?但因为数额巨大,公权力直接介入(刑事),你会怎么想?或者甚至说,会不会钓鱼执法,xx 不喜欢某某人言论,指挥某某银行转一笔巨款,然后……
因为错误首先是银行这边引起,而被告又只是偶然性(银行错误是客观存在,不是被告甲就会是被告乙,金额可能更多更严重,也可能很少,偶然性因素。),应该还是以民事为合适。公权力介入并不合适。
SuperMild
2017-11-20 15:22:33 +08:00
@l00t 许霆案是用大陆法系判的,如果是海洋法系,结果如何很难说,因此不能用来参考。海洋法系不讲常理,电影《十二怒汉》就是一个好例子,里面按常理是该判有罪的,最后是狠扣细节让他无罪了。
SuperMild
2017-11-20 15:27:15 +08:00
注意,很多人误会了,楼主不是说 “不该判有罪”,而是应该把细节补齐。其实如果真的注重证据,银行不是仗着法院偏袒,他们在打草惊蛇之前就会先暗中收集证据,就本案的情况,最后补齐细节证据应该是很轻松的。
w2GvCF
2017-11-20 16:22:35 +08:00
还是要看证据
cnTangLang
2017-11-20 16:43:35 +08:00
@l00t 许霆案和本案有本质区别。就我看来,许霆案属于言论干扰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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