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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tty01 我认为先仔细阅读再回复比较好,如果不能理解,那就先理解,OK ?
你充值 100 块钱,然后 100 块钱返回了你的银行卡,而你的手机余额增加了 100,这跟案件的情况是一样的。那么,这 100 块属于系统错误,理论上不是你的钱,是会在稍后的时间被追回的。如果你用了这 100 块余额,那么同样属于不当获利,只不过因为金额太小,通常都是让你补回来就好了。
如果你的目标是使用自己的钱打电话,并且希望在法律上不产生任何瑕疵,那么你不断的重试,直到 100 块真正的从你的银行卡划走,而不再被退回,这并非一个错误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而直到这个时间点,才能够证明你接下来打电话产生的话费用的是你自己的钱。至于之前的尝试,无论产生了 100 块,还是 100 万的余额,这些余额和你无关。你只要保证你自己只使用自己的那部分钱就好。
类似的,如果你现在需要坐车要充值公交卡,或者其他任何可充值的卡类,你遇到这类情况怎么做?如果联系不上客服,如果你不想联系客服,那么怎么办?不坐车了?亦或是将错就错,管它是不是自己的钱,先用里面的余额,等有人追查再说?
我要说明的就是,你不断重复尝试的过程,动机可以是善,也可以是恶,而这个动机是无法客观证明的,所以根据疑罪从无,那么就必须认为案件中 350 次的尝试动机非恶,这个行为不属于犯罪过程。
所以,整个案件的过程可以是这样:
- 被告不断尝试想要充值,最终失败。而在此后他发现,这些错误产生的钱并没有被系统追回,于是临时起意,挪用了这些钱。
也可以是
- 被告发现了漏洞,不断重复,并且计划积攒到一个大的金额,然后趁系统没有发现的时候,把钱挪用。
虽然,我们每个人根据案情描述,都会很笃定的认为,被告的犯罪动机和行为肯定属于后者,但是如果我们这样根据常理判案,那不是法制!
所以,我们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就只能接受被告属于前一种行为,也就是他挪用钱的行为属于临时起意,而跟前面的 350 次尝试并没有形成逻辑关系。
而现在法官因为后一个行为,倒推认为前者也属于犯罪过程,这就是瑕疵,是不应该的。
就像我说的买菜刀杀人的例子,中午买了把菜刀,晚上砍了一个人。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这必须要有客观证据能够证明的。如果没有确凿的客观证据,能够证明比如犯罪嫌疑人一早上就筹划中午要买个菜刀,准备晚上的行动,那么,中午买菜刀的行为是不能归属到犯罪过程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