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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mi196500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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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chaonba #41 我在#24 楼和#34 楼已经详细说了 2 者为什么性质一样。说「本来就可以跳过」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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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rajine #40
那个 @
momo1pm 理解能力不怎么样,偏偏辩论不过就开始污蔑,不骂他骂谁。
另外,你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恶法。其实即使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法院的判决也是明显有问题的。看看法院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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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优酷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普通用户在正常情况下通过优酷网观看视频,视频播放时均有数十秒的贴片广告和跳过广告按钮,点击该按钮可通过付费购买会员的方式享受观看视频免广告的服务。而在用户安装了涉案 App 并打开其广告屏蔽功能后,无需成为付费会员,即可免除广告观看优酷网上的相应内容。在此情况下,用户已无需再接受优酷公司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并做出相应的选择。
。。。
关于二被告提出的涉案屏蔽功能来源于第三方开源软件并由用户自主选择开启等抗辩,均不影响本院对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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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里面的逻辑:
1. 法律条文是,“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
2. 法院的论据是,“用户已无需再接受优酷公司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并做出相应的选择。”
3. 被告的辩护是,“涉案屏蔽功能。。由用户自主选择开启”
用户是自己选择开启的屏蔽功能,那么相当于用户已经做出了自己的选择,然后法院判定 X 浏览器通过“剥夺了优酷为用户设定的 2 个选项”,影响了用户的选择方式。可是用户已经自己选择了屏蔽广告啊,简而言之,法院的意思是,优酷设定的是“服务前提条件”,用户必须无条件接受。请问用户签合同或协议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