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gd.news.163.com/16/1125/10/C6N9516D07151DJ1.html
http://tieba.baidu.com/p/4882611409
希望没人再把这个放到水贴里面去了。。。想听听大家的讨论,我感觉很多互联网小公司也会逼女员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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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island OP 有一种逻辑推理是:
大家讨论后 ----> 惊醒了无良的企业主(负责人) ----> 那帮无良的开始动歪脑筋 ----> 他们损害大家利益 但我觉得这种推理不成立。 1. 无良企业主早就在雇人的时候想过这个问题,只要他们面试过那个年纪的女士,他们肯定会思考员工怀孕这个问题。不存在我们吵醒了“大灰狼”; 2. 大部分被损害利益的女士(本楼就有几位的妻子有类似遭遇),都是被蓄意侵害,因为维权成本高、或被施压,她们当时只能听之认之。“大灰狼”是一直醒着的,而且无良的“大灰狼”肯定在盯着女员工的这部分法律上的权利。这是一个维权的问题。希望有更多女士多了解此事。 3. 创业(开公司)是正经的商业行为,老板们出来混,守法是底线,员工的基本生活都保证不了那就别继续做。创业是为了让大家生活更好。 4. 凡事只替公司说话,一点也不酷。 参考我 45 楼列举的几条现行法律法规,这种情况下,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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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island OP 很多楼层的处理方法,都很智慧,也讲了人情。我学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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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zutaba 2016-12-07 23:29:34 +08:00
如果你是那个公司的老板,你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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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island OP @mozutaba 那公司老板现在应该在危机公关吧,劳动局上税务上可能上黑名单了。我要是现在的他,肯定想怎么让此事安全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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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lyyn 2016-12-07 23:57:33 +08:00
@Aixtuz
说违法就违法,以喷治国,大写的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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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lyyn 2016-12-08 00:03:10 +08:00
@Aixtuz
顺便,不归与孕妇有关的四十二条管的,还包括: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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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benlang 2016-12-08 00:18:17 +08:00
如果是我,花半年工资找个黑客黑掉这个公司所有数据!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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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dred 2016-12-08 00:20:24 +08:00 via iPhone 2
@northisland 楼主啊,你这个没必要引导了。这个是价值观的不同,以上两位同志,一个觉得“讲真,我觉得公司的做法至少是合理合法的。”总结一下,觉得让孕妇坐大门口没问题“合理”,在我的角度来说这就是羞辱了。想象一下你的老婆让公司刁难得坐在门口干坐着... ... 有些人会说这个人可能是刁妇,但是体面的公司总有体面的做法,再不成,不是还有警察么?
另一个觉得,“不是针对孕妇,其他人也没有好果子”,但是呢,妇女和普通人有区别吧,普通人给你 2 个月补偿你下个月找到工作还白赚一个月吧?孕妇有谁要呢?所以是觉得可以一视同仁么? 大家价值取向不同,墙壁和鸡蛋,有人站在鸡蛋这边,有人看道理,有人看法律。 既然价值取向不同就无所谓什么讨论了,最后就是争论而已。希望所有在职孕妇都能被善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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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island OP @jarlyyn
http://www.jincao.com/fa/12/law12.83.htm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范围:三十六条~五十条 三十六条,本例不成立。没达成共识。 三十七条,不成立。不是劳动者先提出。 三十八条,不成立。同上 三十九条,你一直认为劳动者涉嫌违反了(三)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新闻里员工被逼辞职又被规定坐门口,此事律师说已涉嫌变相体罚;联系记者这是劳动者受到侵害后的行为。 四十条,不成立。是单位辞退员工的正常理由。 四十一条,大概成立。是单位裁撤大量员工相关。 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剩下的基本与本例无关。 单位在员工并非违反三十九条的情况下,私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 本新闻案例,涉嫌违法。 看我说的清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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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xtuz 2016-12-08 00:44:17 +08:00 2
1. 裁员名单显示动了辞退孕妇的心思,因为法律规定没有成功。
2. 协商主动离职没有成功,若遣散费不低于法律规定的辞退补偿的话,还会拒绝么? 3. 图示的座位明显不是前台,有工位不给用,对着门放个椅子,给人晾在那里。这已经属于一种挤兑手段了。 从把孕妇列如辞退名单开始,已经在尝试违法了,不过未遂而已。 协商主动离职,凭什么要求别人放弃的合法补偿 比 你给的遣散费少? 协商不成,又用手段挤兑。 以上我拿抢劫未遂举例的原因。 最后,根本就是在各说个的,都没在一个细节点上,就别 @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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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xtuz 2016-12-08 00:46:04 +08:00
纠正: “协商主动离职,凭什么要求别人放弃的合法补偿 比 你给的遣散费少?” ==》 凭什么要求别人放弃合法补偿,改接收更少的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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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lyyn 2016-12-08 00:56:30 +08:00
@hundred
首先。我个人对孕妇没做过评价,对这个公司的评价是 ‘公司的问题是不要脸面了。搞个大肚子坐在门口看门,这是把自己的形象破坏的一榻糊涂啊。 但是,他自己不要脸,不代表有人针对孕妇啊,不是孕妇的又没啥好果子…… ’ 其次,我也是搞不懂现在的 V2EX 了。 V2EX 号称是“创意工作者们的社区”,怎么感觉压根都是一群没什么工作经验的人在这里瞎 YY 。 就劳务关系来说,公司一定是比员工有优势的。这也是为什么劳动法的大部分的内容都是偏向求职者的原因。 但哪怕是劳动法有偏向,公司也有的是合理合法(未必合情)的方法来逼员工走。 这个楼主提到的公司的手法虽然丢脸,但还不算很恶心的。比如说,你可以搜索下 “孕妇 扫厕所”。在比如,如果不是让孕妇坐在门口,而是让孕妇坐在机房 /服务器前面? 所以我在 V2EX 上一般评论这种事情还是比较偏向员工这边的。 但是,孕妇又是一个特例。 一般情况下孕妇只要不犯错,不能开除,而且,只要能开得出病假条,想怎么请病假就怎么请病假。至于开不出假条么,只能说太天真了。 猜猜我老婆确定怀孕后,到产假休完前上过几天班? 再给个链接参考下: http://bbs.51job.com/topic.php?tid=145923 一个不顾公司脸面让孕妇坐大门口,一个不请假就这么耗着。双方要么是都太空,要么是都太蠢,要么是在斗气。 当然,太空,太蠢,斗气都是双方的事情。 要讲法律,就讲法律。 要讲手段,就比手段。 职场难道不就是怎么简单么? 但整个帖子强调辞退孕妇是什么鬼?不是因为是孕妇才没和其他人一起被辞退么?更不提楼主让别人只看新闻前三段不看全文的细节是什么鬼? PS: 关于孕妇调岗,可以看这个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8460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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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lyyn 2016-12-08 01:00:4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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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n1 2016-12-08 01:22:37 +08:00 1
@northisland
虽然我也觉得这公司很 low ,但仅就 110L 而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吧?实施才违法啊 如果不提出,那 36 条的“协商”究竟是协商什么呢?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就协商给一笔钱?那叫奖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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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yu 2016-12-08 05:37:33 +08:00
我真的不敢相信全公司没有一个岗位适合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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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007 2016-12-08 07:37:21 +08:00
申请仲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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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007 2016-12-08 07:39:04 +08:00 1
已在 baidu 刷了热搜词了。。这种公司这种老板,早点下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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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tcheck 2016-12-08 07:47:02 +08:00 via iPhone 2
出于道义,我个人总是支持鸡蛋,而我的一位朋友则不然,他会千方百计地为了资本持有者设身处地地思考和辩解。
后来他觉得我幼稚,我感到他无耻。 再往后我们为了这些观感而互相人身攻击,根本把问题本身扔掉了,只因为立场不同而攻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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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419 2016-12-08 08:02:58 +08:00 via Android 1
来自一个朋友系列,怀孕后和领导请假,同时声明上班路上出了事谁担责任。生完孩子必定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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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PT 2016-12-08 08:51:14 +08:00
看着像 TVB 的狗血情节。
个人建议,咨询律师。 现在律师咨询也是很接地气的,微信发个红包,就跟你的 case ,从当事人角度给出最有效的法律建议,别看论坛上别人的 BB 。 从老板的角度,也建议请个好点的律师,一些条款类的东西设置得科学的话,这种情况其实没什么成本,对于公司的稳健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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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h 2016-12-08 08:52:41 +08:00
"公司表示,已经没有她的工作了,整个部门转移到苏州,没这个岗位。只是因为她怀孕了,不能赶走她,所以养在这里。" ---- 如果属实,真不能怪公司。当然,如果人性化一点应该安排其他工作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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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dred 2016-12-08 11:03:13 +08:00
@softcheck 讨论就陷入了争论,最后的目的不是让双方都明白一些彼此不知道的事,变成了希望对方赞同自己,打击对方,取得一些优越感。总之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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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qiu 2016-12-08 15:25:40 +08:00 1
@hundred
感谢!!! 之前我一直觉得没有必要在网上跟人争论,所以当争论发生时我都是选择沉默的,即使沉默确实不是一个好的处理方式,有很多弊端。但是你的这一番话让我突然醒悟,我的沉默是对我自己和对方,甚至是讨论本身的严重的不尊重。 “讨论的目的是让双方都明白一些彼此不知道的事” 我会时刻铭记这句话,再次表示感谢。 ---------------------------------------------------------------------------------------------------------------------------------- 我重申一下我的观点,整件事报道的内容已经写很清楚了(我假设这个新闻报道的所有内容都是事实) 1/公司裁撤整个客服部门,许小姐正好在裁员名单中 2/因为许小姐是孕妇,所以公司需要单独和许小姐协商遣散费。 3/遣散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公司施加压力(让她坐门口)。 4/许小姐找到媒体要求曝光公司。 我的观点 1/公司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理是指常理,法是指劳动法)。 2/许小姐寻求曝光的做法是非常不适宜的,给了公司辞退自己的正当理由。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去仲裁(以她孕妇的身份,我想仲裁委很愿意积极处理这个事情)。 许小姐寻求媒体曝光后,公司完全可以用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个理由来辞退她,这一条是不归第四十二条管的。 @Anhedonia @northisland @des 这一项使用了三个逗号,我想应该是表示并列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所以“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个可以单独作为辞退的理由。 3/这个事情不会对公司产生任何影响。 政府方面:企业没有违法,没有任何理由上黑名单。 消费者方面:消费者根本不在意(不知道)我的产品到底是哪个公司产的吧。 招聘方面:假设一下,你会因为一家公司之前有劳务纠纷就拒了 offer 么?况且这个都不是真正的劳务纠纷 4/这个帖子里大部分人都觉得企业无良,或者觉得孕妇应该被同情和照顾(恕我直言,这种说法属于严重的性别歧视),包括新闻的下方的评论更是清一色的口诛笔伐。企业遵纪守法还被口诛笔伐?(我说的是遵纪守法,没有说符合道德和人情)如果我是企业主,我会怎么想?等到一切都无法挽回了,企业不愿再雇佣妇女了才幡然醒悟,或者又开始骂企业无良歧视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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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xtuz 2016-12-08 18:03:26 +08:00 via iPhone
倾向于员工的原因:
1. 裁员被拒绝后才协商遣散费。 2. 裁员如何区分执行与否的分界线?制定了名单,通知了裁员,撤除了工位…应该按一些列行为的起点算执行了裁员?还是要以最终结果的完成确定执行了裁员? 3. 协商不成,施加压力?这和强迫如何区分?尤其是这种压力不仅限于心理,还影响了身体。 综上我才认为:企业主观尝试了违法行为的意向,被拒绝后协商又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补偿,利用己方强势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妥协,最后员工才寻求媒体曝光。 3:1 (以上行为决定了我内心的倾向) 关于“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一句本身包含了明确的因果关系:损害是有员工给予的。那么回到本问题,错误行为+曝光,造成恶劣影响。责任应该偏重错误行为,还是偏重曝光?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本原因是曝光?还是错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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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xtuz 2016-12-08 18:24:13 +08:00 via iPhone
上述只是我理解的行为过错比例,我还认为基于客观事实的曝光错误行为本身并无错。
实际上在我眼中这一切纠纷的根本问题是: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补偿。** 自己不得不裁员孕妇,就遵守规定补偿,具体赔偿细节新规已经非常明确。如此依法执行,还会有问题么?所谓纠纷不过是又想辞退,又不想按法律规定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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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qiu 2016-12-08 20:03:56 +08:00
@Aixtuz
127# 你说了很多,我总结了一下就两点 1/如何界定是否违法。这一点应该是法律人士关心和解决的问题,我估计你我都说不出一个所以然来。 2/企业的错误行为。这一点我并不反对,企业确实是做错了,确实有更好的解决方案。但是企业的错误行为是否涉及违法?我个人认为是不违法的。 128# 曝光行为本身并无错,这一点我是同意的,所以我说的是她的做法不适宜,不适宜的原因我上面有说。 至于纠纷的内容到底是什么文章并没有提起。但是其实许女士有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权(仲裁委),企业也有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辞退(多赔钱),双方都能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事也就不存在曝光了。所以所谓的纠纷,我觉得只是双方置气而已。 或者腹黑一点想, 许女士先找人写了这篇报道,然后去仲裁,等仲裁结束之后再把文章发出来。 公司找了媒体设计了许女士,让媒体联系许女士假装帮她爆光,其实是给自己拿到了合法辞退许女士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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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lawrence 2016-12-08 20:52:06 +08:00
要是上面的评论者里面有一个是自己开公司做老板的就好了。
听腻了打工者站在弱者受欺负方的言论,想听一下资本方的说法。只是可惜,还没有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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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xtuz 2016-12-08 22:09:29 +08:00 via iPhone
法律,企业有违法倾向但很难说明确违法,那么员工违法了么?
道德,谁错的多?谁先错? 无论是否要辞退都有明确规定流程和待遇,想选辞退,又想少出补偿;后改不辞,又在工作环境上挤兑对方。这两条路,企业只要遵守任意一条的规定,那么就不存在员工后续如何应对的问题了… 所以,并不为谁开脱,只是认为企业先错,且错的多,并其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后续员工的错误能否避免。 因此支持更倾向员工一方。 想来前文一些评论的争执,大概也是误以为对方在为一方完全开脱吧。 最后倒还可以玩笑一句: 我也听腻了打工者站在弱者受欺负方的言论。 好想听听打工者何时能在劳务纠纷中站在强势…不,站在均势位置上的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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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xtuz 2016-12-08 22:34:18 +08:00 via iPhone
说起倾向支持员工,倒也不是说一概的支持弱者。
而是觉得既然因性别承担了不同的社会责任,整个社会为其付出制定了明确的待遇标准,大家遵守就好。如有出错,自然支持相对更无辜的一方。 最后,不得不赞,在 V 站遇到的观点差异,多数情况下的讨论辩驳,都是一幅就事论事的理智景象,因此才敢说的多一些。如楼上某位朋友说的,许多网站常见的观点不同争成人身攻击的现象,那就真是吓得只想屏蔽,不想讨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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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lyyn 2016-12-09 12:38:0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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